被执行人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从申请执行人张某处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在借款即将到期时,经张某、李某及李某的债务人三方协商将上述借款10万元转让由李某的债务人杨某承担。三方在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后,张某向李某催要利息,但李某拒不偿还。开封顺河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后,判令李某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张某利息2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立即启动对李某名下财产的调查,经调查发现李某名下除有一处已被另案查封的房产外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与李某电话联系,督促其主动到庭履行义务,但李某拒不到庭协商还款事宜,躲避执行。
近日,开封顺河法院执行法官找到李某并迅速将其拘传至执行局。在羁押期间,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阐明拒不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下,迫于执行压力,李某表示想与张某协商,在一番协商后,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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